校区各单位:
根据《山东大学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山大审字〔2016〕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校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切实保障工程审计质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负领导责任,应安排专人对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工程结算审计资料送审前,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山东大学工程结算送审表》内签署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二、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应严格按照《山东大学工程结算送审表》要求报送。具体要求见学校审计处网站。
三、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需要在2021年度结算的工程项目,请工程管理部门抓紧组织初审,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报审。请相关单位抓紧报审,以免耽误年末结算。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意见书和整改情况报告由审计部门统一存档。
山东大学(青岛)纪监审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