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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消防设备用房内杂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8    作者:党工委保卫部     来源:     点击:

青岛校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消防法规要求,保卫部近期将占用消防设备用房堆放可燃物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请占用下列消防设备用房的单位或个人于2025年5月10日前将所有占用物品清空,对于逾期未清理的物品,保卫部将视同为废弃无主物品,予以统一处理。

序号

位置

房间位置

用途

问题情况

房间号

附近车位号

1

淦昌苑、第周苑地下停车库


342

平时排烟机房

堆放杂物

2

015

平时排烟机房

堆放杂物

3

西入口

 

平时排烟机房

堆放杂物

4

 

298对面

平时排烟机房

堆放杂物

5

淦昌苑C座地下室

02

 

 

 

 

 

 

 

 

 

 

 

 

排烟机房

改为实验室

6

13

送风机房

锁门

7

22

送风机房

仓库

8

27

排烟机房

仓库

9

29

排烟机房

锁门

10

34

送风机房

仓库

11

43

送风机房

仓库

12

淦昌苑B座地下室

B102

送风机房

堆放杂物

13

B120

送风机房

堆放杂物

14

B128

排烟机房

堆放杂物

15

B125

送风机房

锁门

16

B146

送风机房

锁门

17

博物馆车库

 

 

 

 

 

 

091

送风机房

堆放杂物

18

051

送风机房

堆放杂物

19

153

排烟机房

锁门

20

145

排烟机房

锁门

21

134

排烟机房

堆放杂物

22

170

送风机房

堆放杂物

23

北区B1楼下沉广场

105-2弱电间对面

 

壁挂主机房

锁门


联系电话:0532-58630119,孙老师

附件:有关政策依据


山东大学(青岛)党工委保卫部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有关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9条:消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5条: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4.4.5条: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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