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党宣字〔2019〕6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校园内(室外)宣传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校园内(室外)宣传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
山东大学校园内(室外)宣传品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规范校内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营造与一流大学相匹配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学校文化建设总体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文化委员会指导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室外)各类宣传品设置、摆放、张贴、悬挂、安装(以下统称“设置”)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品包括非固定宣传品和固定宣传品。非固定宣传品是指由学校各单位、学生组织因办公、教学、科研和活动需要在校园内(室外)设置的横幅(条幅)、展板、展台、桁架、喷绘品、道路指示旗、临时性指示牌等。固定宣传品是指在校园内(室外)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电子屏、校友捐建雕塑等固定宣传设施。
第四条 校园内(室外)非固定宣传品常规设置区域为各校区学生食堂广场、生活区等,原则上教学区、办公区不可作为非固定宣传品设置区域。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发布的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须按规定在海报栏张贴,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 校园内(室外)非固定宣传品设置,需提前一周在“学校主页→信息服务→服务大厅”中进行线上申请。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因需在校区主干道、中心校区小树林以外区域设置非固定宣传品,在“服务大厅”中“重大活动校内宣传品申请”项中提交申请,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对宣传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批;学生组织因需在校区主干道、中心校区小树林以外区域设置非固定宣传品,在“服务大厅”中“学生室内外活动及宣传品申请”项中提交申请,由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对宣传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因需在校区主干道、中心校区小树林区域设置非固定宣传品,选择“重大活动校内宣传品申请”项,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对宣传内容、形式、价值等进行审核后向党委宣传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学生组织因需在校区主干道、中心校区小树林区域设置非固定宣传品,由学生组织的指导单位对宣传内容、形式、价值等进行审核,并由指导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校内宣传品申请”项中向党委宣传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以上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审批结果将抄送至学校公安处。
第九条 固定宣传品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置,应在宣传部网站“流程·表格”中下载填写《山东大学固定宣传设施设置审批表》,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党委宣传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
第三章 管理权责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是校园内(室外)宣传品的主管部门,对校园整体宣传环境负有监督、管理、指导职能。
第十一条 威海校区党工委、青岛校区党工委、齐鲁医学院党工委对本校区宣传环境负有监督、管理、指导职能,具体负责本校区各类校园内(室外)宣传品的监管。
第十二条 在校区主干道、中心校区小树林等区域以外设置室外非固定宣传品,各单位应遵循“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对本单位及本单位指导的学生组织负审批、管理、监督责任,包括审定宣传内容、保持现场秩序、控制设置时间等。在校园内(室外)设置固定宣传品,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标明设置主管单位,主管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在宣传内容的舆论导向、政治原则上严格把关;引进资源资助建设的宣传栏、阅报栏、电子屏等固定宣传设施,广告位原则上不得超过有效宣传版面的1/4;要加强固定宣传品的管理,按时维护清理,损坏时及时修整,废弃时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各校区主干道、中心校区小树林等区域仅作为国家重大节庆日、学校重大活动和大型对外活动宣传场地,具体包括以下路段:中心校区立德大道、弘德大道、明德大道、厚德大道,元圣路、亚圣路、科圣路;洪家楼校区宪法大道、自由路;千佛山校区牛顿路、贝尔路;兴隆山校区先志大道、白玉兰路;软件园校区正门广场环路。该区域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设置,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不可擅自设置,如确因需要必须设置,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威海校区、青岛校区主干道范围分别由威海校区党工委、青岛校区党工委确定;趵突泉校区主干道范围由齐鲁医学院党工委确定。
第十四条 在楼宇、图书馆、体育馆等室内场地设置各类宣传品,其宣传内容由活动主办单位审批,设置地点由场地主管单位进行审批,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学校公安处按照本办法和《山东大学校园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对校园内(室外)宣传品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依规拆除违规、非法宣传品,制止违规广告和未经批准的宣传活动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对营造文明整洁的校园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宣传思想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中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山东大学党委宣传部(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校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山大党宣字〔2015〕6号)同时废止。